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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購標識延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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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六個月內核銷完畢;未於期間內核銷完畢者,得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申請預借標識延展者應填具預借標識延展申請書至報驗櫃台辦理延展。
編修日期:2011/03/30
上稿單位:台中分局
更新日期: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