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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熾燈且無須EMC測試之燈具,免附EMC指定試驗室之證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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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熾燈且無須EMC測試之燈具,免附EMC指定試驗室之證明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經標三字第○九一三○○○五九七○號函

主旨:使用白熾燈光源且無須EMC測試之燈具,申請驗證登錄時其EMC檢驗項目得免附EMC指定試驗室之證明一案,詳如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燈具電磁相容性(EMC)檢驗標準CNS 14115 第5.3.2節規定「使用交流或直流電源之白熾燈或不含調光裝置或電子切換開關之白熾燈具,並不會產生電磁干擾。因此視同符合本標準的所有相關規定而不必再行測試」。

二、使用白熾燈光源且無須EMC測試之燈具,得免附EMC指定試驗室之證明,由本局審查單位直接審查,惟經審查結果不符CNS 14115 第5.3.2節規定者,請逕依相關規定處理。

  • 編修日期:2008/10/28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