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訂定之輪胎抽批檢驗方式,係依據商品監視查驗規定而改以報驗批為計算抽驗比例之單位。新訂定之抽驗比例完全依照原抽批檢驗方式所估算,並不會增加業者負擔。(二)有關建議抽樣檢驗之樣品可免徵營業稅、貨物稅及關稅等費用部分,本局將會與有關單位共同研商其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