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與檢驗月刊 171期 - page 3

專 題 報 導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 171 期
5
簡稱
RAG)
,係以建立統一的風險評鑑準則,使歐盟各成員國主管機關能有一致
的風險等級判斷標準,同時也提供歐盟企業針對非食品類商品進行風險評鑑之參
考依據,以確認是否符合
GPSD
的安全性要求、矯正措施的採取、是否達到事故
通報門檻等
18
(
)
歐盟之風險評鑑方法
1.
依上揭
RAG
規定,歐盟之風險評鑑方法論主要採用傷害嚴重性
(severity of the
injury)
及商品可預見壽限內
(during the foreseeable lifetime)
之損害可能性
(probability
19
of damage)
,作為風險評鑑之兩大因子;再透過矩陣圖,以查
出商品之風險等級
20
2.
歐盟的風險評鑑程序約區分為
9
個步驟,包括描述產品及其危險、描述受傷
的情境
(injury scenario)
21
、判定傷害嚴重性、判定損害可能性、判定風險等
22
3.
傷害嚴重性分為
4
23
,如下所示:
(1)
1
級:經過基本處理後(通常不需要醫生急救處理),不會嚴重妨礙身
體機能或引起過度疼痛,通常能完全復原。
(2)
2
級:需要急診治療,但沒有必要接受一般住院治療;受害者的身體機
能將在一段時間內受到影響,但不會超過六個月,而且應能大致康復。
18
參見陳幸滿,「參加國際消費者產品健康安全組織(
ICPHSO
)第
7
屆國際會議及訓練研討
會暨國際消費商品安全聯誼會(
ICPSC
)會議報告」,
100
3
1
日,第
33
頁。
19
probability
」一詞尚無統一之中文名稱,常譯為可能性、或然率或機率;另於風險評鑑領
域,亦常使用「
possibility
」一詞,以表示可能性、或然率或機率。
20
同註
17
,第
25
頁。
21
依歐盟
RAG
規定,於評估傷害嚴重性及損害可能性前,須先進行各種傷害情境之描述
(
包含
1
個以上的情境
)
;實務上,多數情境皆包含下列三個主要階段:
1.
商品在可預見壽限
內,出現「瑕疵」或造成「危險狀況」;
2.
「瑕疵」或「危險狀況」引發意外;
3.
意外造成
傷害。
22
同註
13
,第
62
頁。
23
同註
18
,第
33~34
頁。
I,II,III,IV,V,VI,1,2 4,5,6,7,8,9,10,11,12,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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