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 題 報 導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 171 期
1
淺談事故商品之風險評鑑作法
何遂富
/
第五組技正
壹、前言
國際間對於消費商品安全,日益重視,尤其是消費商品發生事故後,若經調
查確認事故商品存在設計、製造、生產、標示或警示
(warning)
問題,致損害消費
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常會要求相關業者採取矯正或
改正措施,甚至需辦理回收
/
召回
1
(
以下簡稱召回
)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依國外風險管理
2
經驗,主管機關接獲商品事故通報案件後,常需對事故商
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險進行風險評鑑,並依風險值計算各風險之等級;其次,
依主管機關所建立之風險接受準則,決定各風險是否可接受,並針對不可接受或
需處理之各風險,評估及選擇風險處理
3
之各項作法及控制措施。上述風險評鑑
作法,主管機關
(
如美國
CPSC
4
)
得於接獲商品事故通報案件後立即實施,以決定
是否對該案投入時間及資源進行深度調查;主管機關亦得於事故調查後再行實施
風險評鑑,以決定是否要求相關業者採取矯正或改正措施
(
包括召回
)
。
因風險管理涉及風險識別、風險評鑑
(
含風險分析及風險評估
)
、風險處理及風
1
國際間對於「回收
(withdraw)
」與「召回
(recall)
」名詞,尚無明確、一致的定義,有認為召
回涵蓋回收
(
如美國
CPSC)
,有認為回收涵蓋召回
(
如我國消保法
)
,亦有認為兩者互不隸屬
(
如歐盟
)
;參見拙著「淺論商檢法與消保法之關係-以事故商品之回收
/
召回為例」,標準與
檢驗月刊第
155
期,
100
年
11
月,第
33~34
頁。
2
所謂風險管理係指藉由協調各項活動以指導與控管組織之有關風險;參見國際標準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簡稱
ISO)
,
ISO/IEC 27001
國際標準,
2005
年
10
月
15
日,第
3
頁,第
3.14
節。
3
所謂風險處理係指選擇與實作措施的過程藉以修正風險;參見國際標準組織,
ISO/IEC
27001
國際標準,
2005
年
10
月
15
日,第
3
頁,第
3.15
節。
4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簡稱
CPSC)
主要職責是對消
費商品之使用安全,制定標準和法規,並監督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