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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檢定合格有效期限之度量衡器,於有效期限屆滿而未申請重新檢定,或重新檢定不合格仍在使用者,應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2002/05/13
  • 發布單位:度量衡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6814

此種情形,依度量衡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再計量使用。違反者,自可依度量衡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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