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已自98.1.1起規定進口或國內出廠之騎乘機車用安全帽不得有顎杯
- 發布日期:2009/08/06
- 發布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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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用安全帽屬標準檢驗局強制檢驗商品,其檢驗標準依據我國國家標準CNS 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俗稱安全帽),該標準參考日本JIS T8133標準,於96年5月14日修訂公布,規定「防護頭盔戴在使用者頭上,係靠拉掛於顎下或可以將頤帶通過顎部下方確實繫緊於帽殼上之保持裝置(戴具)為之…」及「在頤帶上不得裝設顎杯」,其目的為確保騎士使用安全帽時不易脫落,有效保護騎士安全;標準檢驗局並於98年1月1日起依據該標準執行強制檢驗。
由於近日報載發生安全帽顎杯傷人事件,故再次提醒民眾,對於98年1月1日前已取得該局檢驗合格證明之安全帽,建議採取措施如下:
一、消費者已購置使用有顎杯之安全帽,請正確佩帶並繫緊扣帶以防止安全帽脫落;為更加能夠防止撞擊時安全帽脫落,建議除去顎杯,並於使用時「將頤帶靠拉掛於顎下或可以將頤帶通過顎部下方確實繫緊於帽殼上之保持裝置(戴具)」。
二、製造或販售業者,建議可除去顎杯後再販售。
另為保障機車騎士安全,標檢局基隆分局提供以下選購及佩戴騎乘機車用安全帽應注意事項:
一、流動業者販售騎乘機車用安全帽不合格率偏高,盡量於商店選購,並選購有品牌之產品。
二、安全帽本體須貼「商品檢驗標識」或「驗證登錄標識」。
三、安全帽用途分普通型(125cc以下非競賽用機車)、加強型(適用於超
過125cc非競賽用機車),請選擇適合本身用途及適合自己頭部形狀之安全帽,而且戴上後不能感覺太沉重,頭部任何一處都不能有壓迫感,通風要良好,且顏色鮮明或貼有反光片。
四、選購時考慮新品,外觀較新,內襯清潔無異味,不可有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形。
五、勿將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頭盔或工地用安全帽充當機車用安全帽佩戴。
六、佩戴安全帽應繫緊扣帶,扣帶與下巴間約為1支原子筆的寬度,適合頭型穩固戴在頭上,不致晃動,不可遮蔽視線。
七、帽體不要隨意塗裝,若受過撞擊,不管外觀有沒有損傷都不能再使用,請及早更換。
八、各部位不得存有尖銳稜角或凹凸,致使戴用者可能遭受割傷或擦傷之虞。
民眾如欲得知相關訊息,可逕洽該分局服務電話:(02)24274557第三課課長楓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