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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檢局基隆分局首頁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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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1.1起進口或國內出廠之騎乘機車用安全帽不得有顎杯

  • 發布日期:2010/06/03
  • 發布單位:新竹分局機械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3108

報載「安全帽顎杯恐割頸 呼籲政府輔導改善」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除已函請製造或進口業者主動將庫存之安全帽除去顎杯後再販售,亦主動通知經銷商除去安全帽顎杯後再販售,並將即刻派員至各販售地點加強宣導。
機車用安全帽屬標準檢驗局強制檢驗商品,其檢驗標準依據CNS 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俗稱安全帽),該標準參考日本JIS T8133標準,於96年5月14日修訂公布,規定「防護頭盔戴在使用者頭上,係靠拉掛於顎下或可以將頤帶通過顎部下方確實繫緊於帽殼上之保持裝置(戴具)為之…」及「在頤帶上不得裝設顎杯。」,其目的為確保騎士使用安全帽時不易脫落,有效保護騎士安全;標準檢驗局並於98年1月1日起依據該標準執行強制檢驗。
對於98年1月1日前已取得本局檢驗合格證明之安全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已於98年9月間函請製造或進口業者,對於98.1.1前已取得該局檢驗合格證明之安全帽,因恐安全帽之顎杯於機車騎士戴用防護頭盔發生撞擊時有造成危害之虞,請依消保法第10條,主動將庫存之安全帽除去顎杯後再販售,或主動通知經銷商除去安全帽顎杯後再販售,以避免機車騎士因戴用有顎杯安全帽造成身體健康損害之消費糾紛。
另本分局已派員至轄區販售安全帽專賣店地點宣導經銷商除去安全帽顎杯後再販售,並將利用各說明會場合加強宣導並回覆民眾查詢。
消費者已購置使用有顎杯之安全帽,請正確佩帶並繫緊扣帶以防止安全帽脫落;為更加能夠防止撞擊時安全帽脫落,建議除去顎杯,並於使用時「將頤帶靠拉掛於顎下或可以將頤帶通過顎部下方確實繫緊於帽殼上之保持裝置(戴具)」。
除前述大眾所關心之顎杯議題外,為保障機車騎士安全,該局呼籲,於選購及佩戴騎乘機車用安全帽仍須注意下述事項:
一、 流動業者販售騎乘機車用安全帽不合格率偏高,盡量於商店選購,並選購有品牌之產品。
二、 本體須貼「商品檢驗標識」 或「驗證登錄標識」 。
三、 安全帽用途分普通型(125cc以下非競賽用機車)、加強型(適用於超過125cc非競賽用機車),請選擇適合本身用途及適合自己頭部形狀之安全帽,而且戴上後不能感覺太沉重,頭部任何一處都不能有壓迫感,通風要良好,且顏色鮮明或貼有反光片。
四、 選購時考慮新品,外觀較新,內襯清潔無異味,不可有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形。
五、 勿將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頭盔或工地用安全帽充當機車用安全帽佩戴。
六、 佩戴安全帽應繫緊扣帶,扣帶與下巴間約為1支原子筆的寬度,適合頭型穩固戴在頭上,不致晃動,不可遮蔽視線。
七、 帽體不要隨意塗裝,若受過撞擊,不管外觀有沒有損傷都不能再使用,請及早更換。
八、 各部位不得存有尖銳稜角或凹凸,致使戴用者可能遭受割傷或擦傷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