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試驗項目
- 發布日期:2023/09/26
- 發布單位:台中分局度量衡科
- 資料點閱次數:3208
檢試驗項目 (檢定之度量衡器項目) |
測試項目 (檢定項目) |
測試標準 (檢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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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計費表檢定 | 1.構造檢視 2.計費表輪行或行走檢定之里程公差為-4%,無正差。 |
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
液化石油氣油量計 | 1.構造檢視 2.流量檢定 3.器差檢定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檢定量在20 L以下者,其檢定公差為 ±0.2 L;超過20 L者,其檢定公差為檢定量之±1﹪。 |
液化石油氣油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
氣量計 | 1.標示檢視 2.漏氣試驗 將氣量計出口側予以封閉,以10 kPa壓力之空氣持壓測試,保持3 min後,其壓力下降速率應低於67 Pa/min。 3.器差之檢定 當氣量計流量介於0.1 Qmax和Qmax之間進行器差之檢定,其正負符號全部相同時,各個器差絕對值不得同時超過1 %。 |
氣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
地秤檢定 | 1.標示檢視 2.構造檢視 依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3.3~3.5、3.9節之要求。 3.偏載檢定 測試衡器之承載器不同位置之衡量性能,其各次器差均不得超過檢定公差(1/1000)。 4.衡量檢定 應選擇5個不同負載秤量逐次施檢之,其中應包括最大秤量及其10%以下等兩個負載秤量。最大秤量之檢定應依衡器標示之最大秤量施檢之。公差為負載秤量之 1/1000。但負載秤量之1/1000小於檢定標尺分度值時,以其檢定標尺分度值為公差。 |
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
非自動衡器檢定 | 1.標示檢視。 2.構造檢視。 3.偏載檢定 測試衡器之承載器不同位置之衡量性能,其各次器差,需符合技術規範第4.16節之規定。 4.衡量檢定 應選擇3個以上不同負載秤量逐次施檢之,負載秤量的增加和移除應循序遞增和遞減,負載秤量應包括最大秤量。非自動衡器衡量檢定之公差,需符合技術規範第 4.16節之規定。 |
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
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 | 1.標示檢視 2.構造檢視。 3.衡量檢定 應選擇5個不同負載秤量逐次施檢之,其中應包括最大秤量及其10%以下等兩個負載秤量。最大秤量之檢定應依衡器標示之最大秤量施檢之。公差為負載秤量之 1/200。但負載秤量之1/200小於檢定標尺分度值時,以其檢定標尺分度值為公差。 |
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
金屬製量桶檢定 | 1.標示檢視 2.構造檢視 3.比較法檢定 將液體自標準量器注入受檢量器,或自受檢量器注入標準量器求其器差。量桶之檢定公差均為正負差。全量之1/800以下;但10L以下者,為全量之 1/500以下。 |
液體用量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
油量計 | 1.標示檢視 2.構造檢視 3.器差之檢定 使標準量桶檢定,分為大流量 (標示最大流量60 ﹪以上)與小流量 (標示最大流量30 %以下,但不足10 L/min時,以10L/min為準),初次檢定或經修理、調整、改造者,至少各施檢2次;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之重新檢定或檢查至少各施檢1次,但其器差為檢定、檢查油量 ±3/1000以上者,得再各施檢1次。每次施檢前應先通油且每次施檢器差均不得超出法定公差±5/1000。 |
油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
法碼校驗 | 1.目視檢查 2.直接比對法校驗 由已知標準法碼,經質量比較,而得知待校驗法碼的質量。重覆2次,並將各次校驗所得平均,以作為校驗結果。 |
法碼校驗服務標準作業說明 |
體溫計 | 1.構造檢定 2.器差檢定 體溫計之器差檢定,應檢測35.5℃、37℃、41℃ 3點。體溫計之檢定公差為±0.1℃。 |
體溫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
水量計 | 1.標示檢視 2.耐壓測試 3.大流檢定 檢定公查為所計量之±2% 4.小流檢定 檢定公查為所計量之±2% |
水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