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民國100年03月28日
經標三字第10030002270號
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檢驗國外產製動力衝剪機械商品,聲明輸入後安裝地點並檢附下列文件,經本局認定有先行放行必要者,得依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申請先行放行:
一、國內業者向國外購買動力衝剪機械商品之採購文件(例如採購契約書或訂單等)。
二、已申辦型式檢定作業之申請書影本。
局  長 陳介山
張貼日:民國100年03月28日
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