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於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應申請初次檢定;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於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前或經修理、調整或改造後,應重新申請檢定;否則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