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公告數位靜相攝影機及數位相機等七項商品,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市場檢驗![]() 「數位靜相攝影機及數位相機」、「其他影像攝錄機(限檢驗數位攝影機)」、「高畫質電視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雷射光碟系統碟式放影機(僅使用直流電源者除外)」、「雷射光碟系統碟式放影機(僅使用直流電源且含顯示器者)」、「雷射光碟系統碟式放影機(僅使用直流電源且不含顯示器者)」、「數位記錄硬碟式錄放影機或放影機,具BNC接頭,可外接RS232或RS422或GPI介面者」及「其他錄放影機」等七項商品,經濟部業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公告實施進口及國內市場檢驗,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更新日期: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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