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330000450 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93年02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030006210 號函修正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申請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二、 申請作業
   
(一) 受理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 申請認可之檢查機構應填具申請書(FIF-01),並檢附下列文件:
1. 符合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作業要點第三點資格之證明文件。 美觀圖
2. 工廠檢查人員名冊及符合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條件之證明文件。 美觀圖
3. 檢測設備一覽表。
4. 組織系統表及機構布置簡圖。
5. 機構地理位置簡圖。
6. 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7. 其他經本局指定者。
三、 本局受理申請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之申請時,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否齊備,齊備者受理申請並給予受理編號;受理編號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四、 審查及查核作業
   
(一) 本局就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予以審查。資料內容疏漏、錯誤或不全者,開立「工廠檢查機構認可補件通知書」(FIF-02),請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予以結案。
   
(二) 書面審查符合者,本局派員依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規定執行實地查核。 美觀圖
   
(三) 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不符合者,核發「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不符通知書」(FIF-03)。
五、 工廠檢查機構認可受理編號及編碼原則如下:
FIB □□ - □ □□- □
   
(一) FIB表工廠檢查機構代碼。
   
(二) 第四及五碼表工廠檢查機構所在地區代碼。國內地區者分類如下:11表花蓮地區,21表基隆地區,31表台北地區,41表新竹地區,51表台中地區,61表台南地區,71表高雄地區。國外地區者以英文國碼簡稱表示。
   
(三) 第六碼表工廠檢查機構專業代碼。1表機械工程類,2表電機與電子工程類,3表化學工程類,4表其他。
   
(四) 第七及八碼表流水序號,由 01至99。
   
(五) 第九碼表如有特殊之業務功能,則由業務單位填寫,無者本碼空白。例如:暫時認可為 T,簽定相互承認協定之交換名單為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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