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1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2300071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3300057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93年9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43000488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9點、第11點及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030005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53000258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7點、第9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第17點及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1500194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三、 申請認可之工廠檢查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為獨立之第三者機構,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 已取得本局相關商品必要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或取得本局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但因特殊情事致未能取得認可,經本局附條件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具備以下認證領域之工廠檢查能力之一:
1. 已建立品質管理制度並取得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ILAC)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RA)或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nc., IAF)多邊承認協議(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LA)之我國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我國認證機構)證明具相關認證領域工廠檢查能力之認證。
2. 其他經本局參考國際作法,依地區、檢查範圍、檢查項目、商品種類或其他事項之需要,公告同意開放受理申請之資格;申請者應建立品質管理制度,並取得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或國際認證論壇(IAF)多邊承認協議(MLA)之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國外認證機構)證明具相關認證領域工廠檢查能力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