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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 發布日期:2019/12/23
  • 發布單位:檢驗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4898

一、修正護目鏡之範圍,增列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並增訂是類商品之檢驗方式、合併報驗檢驗、檢驗標準、檢驗項目、逐批檢驗取樣、型式認定原則、型式試驗及檢驗單位等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三十四點、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第三十九點及第四十點)
二、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已明定應施檢驗商品標識使用方式,爰刪除有關申購「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刪除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中顏色不同之系列型式之平行度及屈光力等二項檢驗項目。(修正規定第三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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