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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客車用翻修輪胎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2006/12/08
  • 發布單位:檢驗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2887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5200072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95年12月01日起實施

一、為辦理卡客車用翻修輪胎(以下簡稱翻修輪胎)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型式,係以翻修過程之硫化方式及胎體結構認定,例如熱硫化交叉層翻修輪胎、預硫化交叉層翻修輪胎、熱硫化徑向層翻修輪胎、預硫化徑向層翻修輪胎等。

三、產品試驗:
(一)主型式認定:申請人申請一種以上型式之翻修輪胎時,自行選擇一種為主型式,其餘型式為系列型式(產品)。
(二)試驗項目:外觀、尺度、耐久性能及標示。
(三)樣品: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產品)各取一條。
(四)申請人申請產品試驗時應提出生產廠場各型式的翻修範圍,如尺寸、最大速度代號、最大載重指數等。

四、工廠檢查特定要求:
(一)CNS 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第3.1~3.3。
(二)生產廠商每年須自行抽取經驗證之產品(包含主型式及每一系列產品),進行尺度及耐久性能等試驗。抽驗數量為每年產製數量之0.01%,至少2件但得不超過10件。

五、申請產品驗證者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一)標示於翻修輪胎上的廠商名稱或標誌。
(二)生產廠場的翻修範圍,包括:
            1.尺寸。
            2.輪胎結構(交叉層、交叉層環帶或徑向層輪胎)。
            3.最大速度代號。
            4.最大載重指數。
(三)翻修輪胎製程及使用材料說明。

六、驗證標誌圖式及標誌下方代碼:
(一)驗證標誌圖式:依據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作業程序之零組件產品規定繪製。
(二)標誌下方碼:產品類別為V;測試領域為S。
(三)翻修輪胎產品驗證標誌範例如下。
(四)產品驗證標誌應以鐫印方式標示於翻修輪胎本體之明顯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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