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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及修正電動機商品檢驗規定

  • 發布日期:2003/12/18
  • 發布單位:基隆分局五堵辦事處
  • 資料點閱次數:2561

廢止及修正電動機商品檢驗規定 (pdf檔案)

廢止商品分類號列八五○一‧一○‧一○‧○○‧四防爆型電動機,輸出未超過37.5瓦者等六項應施檢驗商品之進口暨國內市場出廠檢驗規定及修正商品分類號列八五○一‧四○‧一○‧○○‧八其他防爆型單相交流電動機
(限檢驗22.5千瓦以下者)等六項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範圍、檢驗方式及檢驗標準等相關規定,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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