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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卻拒絕接受檢查,應受何種處罰?

  • 發布日期:2002/05/13
  • 發布單位:度量衡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7065

依度量衡法第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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