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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無線充電器」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3/12/01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739

  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與消費者對於充電便利性之需求,無線充電器逐漸被廣泛應用於智慧型手機等相關電子產品,為瞭解市售無線充電器商品之安全性,確保民眾購買到安全無虞無線充電器,避免劣質產品損害手機等電子產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在3C/通訊百貨商店等實體販售通路,隨機購樣20件無線充電器進行檢測,結果「品質項目」有3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8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有10件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無線充電器」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合格商品。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不符合商品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規定:
(一)項次14、16:涉及基本設計變更或未登錄,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及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二)項次13: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及第63條之1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及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二、「品質項目」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規定:
(一)項次6、18:涉及基本設計變更或未登錄,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
(二)項次3、4、8: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申請核准。
三、「品質項目」及「重要零組件比對」符合規定,僅「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項次2、9、10,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標準檢驗局指出,「無線充電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裁處,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檢驗行政組副組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行動電話:0920-149023
電子郵件:ch.che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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