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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電動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3/07/13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1094

  有鑑於電動自行車之普及化,其行駛動力普遍使用可充電之鋰電池組作為動力之驅動。為確保市售電動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11年7月間赴電動自行車販售商及網路購物平台等通路隨機購樣10件電動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進行檢測,除1件(項次6)為列檢前之商品外,其餘9件為108年1月1日列檢後之商品,其檢測結果:「品質項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計有6件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電動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並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規格(如:電壓及消耗功率)等資訊;使用時,詳細閱讀說明書、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
  標準檢驗局提醒,「電動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產品在使用時應注意充電時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務必使用專屬的充電器對電池進行充電,並不要將充電器使用於其他充電設備。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不符合商品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且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計1件(項次9):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及依同法第40條,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
二、「外觀及內部構造比對」不符規定計1件(項次9),處置已如前點說明。
三、「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各6件(項次1、2、3、4、5、7):涉商品檢驗標識未登錄,經本局調查後,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電動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時,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電動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合格商品。


承辦單位:第三組副組長陳誠章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5  行動電話:0935-885350
電子郵件:chang.chen@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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