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15年05月14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662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水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修正規定係配合應施檢驗卜特蘭水泥檢驗標準版次更新辦理,其中主要修正事項為將卜特蘭水泥之「氯離子」含量增列為強制性檢驗項目,另I/IA型之卜特蘭水泥氯離子之限值由二百四十 ppm調整為三百五十 ppm。
二、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水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張貼日:民國115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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