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15年05月07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281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照明燈具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修正旨揭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照明燈具類一般室內照明用固定式燈具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張貼日:民國11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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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照明燈具類一般室內照明用固定式燈具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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