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本局修正旨揭商品之應施檢驗範圍,包含新增「具二次電池及USB連接埠且未附電源轉接器」、「具二次電池並附汽車點菸電源供應器」之一般家用電器電捕昆蟲器(包含捕蚊拍)等七項商品,並增訂具二次鋰系電池者應符合之相關檢驗規定。
二、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電捕昆蟲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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