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13年12月25日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5300號
主旨: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電動車充電設備逐步進入住宅、室內停車場等場域,將電動車充電設備(30 kW以下)由現行自願性產品驗證改納入本局應施檢驗範圍,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長 陳 怡 鈴
張貼日:民國1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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