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 公告
民國112年11月15日
經標字第11253500490號
主旨:修正「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度量衡法第五條、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為推動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利用影像判煙系統執法作業,將影像判煙系統所使用之照度針,納入法定度量衡器管理,並於公務檢測用之適用對象、執行法規名稱及用途別,增列「環境保護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用及經許可之空氣污染檢驗測定機構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檢測用」。
二、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如附件。
部長 王美花
張貼日:民國1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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