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 公告
民國112年10月31日
經標字第11253500430號
主旨:修正「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名稱並修正為「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前綴詞」,自即日生效。
依據:度量衡法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第二十七屆國際度量衡大會決議,擴增國際單位制SI之前綴詞,為與國際接軌,爰修正本法規,並為求文字簡化,將現行法規名稱修正為「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前綴詞」。
二、「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前綴詞」如附件。
部長 王美花
張貼日: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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