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 公告
民國111年04月15日
經標字第11104601500號
主旨:修正「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度量衡法第五條、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為確保電動車輛供電設備電能計量準確及交易公平,將「電度表」之種類及範圍增列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以電能計量供交易使用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但不包括未具電能計量功能之交流電動車輛供電設備。
二、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如附件。
部長 王 美 花
張貼日:民國11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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