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10年11月16日
經標三字第1103000720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空氣清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配合能源效率政策,將CNS 16098 (一百零八年版)納入檢驗標準,依該標準試驗之能源效率(CASR/W(Dust))及待機功率(W)等實測值須符合「空氣清淨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規定。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空氣清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連 錦 漳
張貼日:民國1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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