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5年11月17日
經標三字第1053000525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劉 明 忠
張貼日:民國1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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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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