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6年01月23日
經標三字第1063000008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等三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檢驗規定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等三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 長 劉 明 忠公出
副 局 長 王 聰 麟代行
張貼日:民國10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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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等三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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