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9年12月31日
經標二字第10920009030號
主旨:訂定「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安全護欄商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起,本局即可受理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作業之申請,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長 連 錦 漳
張貼日:民國1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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