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民國092年01月20日
經標五字第09250001380號
有關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執行上揭進口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基準日,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局長 林能中 公出
副局長 陳介山 代行
張貼日:民國092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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