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8年10月01日
經標三字第10830005190號
主旨:訂定「應施檢驗折合桌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折合桌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長 連 錦 漳
張貼日:民國108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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