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6年08月18日
經標三字第1063000433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家庭用壓力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家庭用壓力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劉 明 忠
張貼日:民國10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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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家庭用壓力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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