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民國100年01月04日
經標三字第09930011840號
鋼(鐵)製索及纜(非電氣絕緣者)商品進口及出廠檢驗取樣方法之取樣長度為「除兩端已具預掛索且總長度小於2.5公尺者採原樣品檢驗外,其餘取樣長度應為2.5公尺以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局 長 陳介山
張貼日:民國100年01月10日
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