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7年02月27日
經標三字第1073000110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劉 明 忠
張貼日:民國107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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