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7年02月08日
經標三字第1073000070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打火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打火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劉 明 忠
張貼日:民國107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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