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 公告
民國106年11月28日
經標字第10604605690 號
主旨:訂定「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提供消費者之資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通訊交易之商品屬經公告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並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者,企業經營者應揭示其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完成檢驗程序證明之資訊。」
部長 沈 榮 津
張貼日:民國1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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