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字拖商品」已標示主要材料之成分名稱,是否應另行標示「鞋面、大底」之項目名稱疑義。
按鞋類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之應行標示事項包含鞋面、大底主要材料,倘鞋類商品外觀為一體成型,且鞋面與大底為同一材料,則直接標示「材質:○○○」,尚無不可;惟倘鞋類商品鞋面與大底材料不相同時,則應分別標示「鞋面:○○○、大底:○○○」,以資明確。(經濟部108年11月6日經商字第10800721500號函)。
△有關製造地於香港之中國大陸鞋類商品,其生產國別標示「香港」,如經進口地關稅局認定原產地為「香港」者,與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並無不合。按鞋類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之應行標示事項包含鞋面、大底主要材料,倘鞋類商品外觀為一體成型,且鞋面與大底為同一材料,則直接標示「材質:○○○」,尚無不可;惟倘鞋類商品鞋面與大底材料不相同時,則應分別標示「鞋面:○○○、大底:○○○」,以資明確。(經濟部108年11月6日經商字第10800721500號函)。
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又「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規定,進口貨品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之。是以,本案進口鞋類商品,如經進口地關稅局認定原產地為「香港」並標示之,與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並無不合。 (經濟部102年2月5日經商字第102022249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