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16條「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要件
按商品標示法第16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據此,若擬令其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基本要件至少包含以下兩項: (一)有違反本法第12條之規定。
(二)經衛生或商品檢驗主管機關認定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 (經濟部102年12月16日經商字第102023379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