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睡袋」標示疑義乙案
一、查「織品標示基準」第6點第2目規定,對於商品應行標示事項之「國內廠商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含進口廠商)」、「纖維成分」及「洗燙處理方法」等,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立法目的係為提供消費者正確的洗滌方式,減少消費糾紛。是以,本件依前開規定仍應將標籤附縫於睡袋上,俾符合規定。
二、按「商品標示法」對於商品標示之查核時點參照第7條、第8條及第14條之規定,係以陳列、販賣為準。進口商品倘於通關階段經海關查獲未依「織品標示基準」規定標示時,現行作法係向當地海關申請切結放行,經海關通知轄區縣(市)主管機關,俟廠商改正標示並經各該轄區縣(市)主管機關檢視核可後,始得陳列販售。 (經濟部87年8月27日商87218645號)
△「方巾、毛巾」標示疑義乙案
按「本部商業司87年5月編印「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第參章「織品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規定,國內廠商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含進口廠商)、纖維成分及洗燙處理方式等三項應行標示事項,應採用經洗滌後不易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惟同項但書規定,符合「尺寸過小的物件會影響整體美感者」等條件者,上述標示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本件請依上開但書規定辦理。 (經濟部87年12月4日商87228891號)
△寢具商品之洗標、產地標及成分標等車縫於拉鍊內部,其是否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一案
按織品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規定:「第3點第3款至第5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查本案寢具商品之洗滌標、產地標及成分標,無拉鏈者,縫於兩片摺口內側;有拉鏈者,則縫於內側明顯處,既為業界長久之標示習慣及國際標示慣例。是以,若已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應與上述規定尚無不符。 (經濟部97年8月26日經商字第097021124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