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織品標示基準洗燙處理方法標示之適用疑義案。
一、本部104年12月23日修正公告之「織品標示基準」(以下簡稱新基準),就洗燙處理方法(即洗標圖案)之標示部分,係自106年12月23日生效。是以該基準生效日前已「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織品商品,依舊基準(即104年12月23日修正前)標示洗標圖案,尚無不可。 二、至於新基準生效日後,始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織品商品,應依新基準標示洗標圖案。又依本部106年12月13日經商字第10602428300號函略以製造商或進口商之「舊有庫存」織品商品,已依規定附縫舊版之洗標圖案,於新基準生效後,得採附掛方式標示新基準之新版洗標圖案,併予敘明。 (經濟部107年1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01530號)
△洗燙處理方法之文字說明內容屬輔助性質,其說明意涵與洗燙處理方法並無扞格,亦不致使消費者誤會或混淆,應無不可。
按織品標示基準第5點第1款規定:「洗燙處理方法(洗標)應依附表二之洗標圖案標示,並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是以,洗標圖案為必要標示,至於文字說明則屬輔助性質。另附表二所列各項洗標圖案及對應之文字說明,乃例示作用,業者仍得依個案織品之洗燙處理方法,審酌是否輔以文字說明。準此,來函所詢洗標圖案依附表二之文字說明例示為「較低溫度烘乾」,惟貴公司輔以之文字說明為「低溫烘乾」,因二者說明意涵並無扞格,亦不致使消費者誤會或混淆,應無不可。 (經濟部109年5月28日經商字第109024139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