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服飾如何標示洗燙處理方法疑義乙案
查「服飾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規定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服飾,其洗燙處理方法、纖維成分及國內廠商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三項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其立意係考量進口商所進口之服飾多為少量多樣,為便利其處理標示事宜,減輕營運成本,特規定如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者可不必再將我國所規定之洗燙處理圖案等附縫於服飾本體上。是以,服飾進口業者如採對照說明書(圖卡)方式標示上開洗燙處理方法時,其正確方式應將我國洗燙處理圖案一併列於對照說明書中,而非僅列國外洗燙處理圖案。 (經濟部87年1月22日商87200842號)
△絲襪型內搭褲因車縫布標易破損是否應布標一案
按服飾標示基準第6點標示方法之規定原則,本案絲襪型內搭褲材質若與絲襪相同,車縫布標易破損,得比照絲襪類商品,就該基準第3點第3款至第5款規定應標示事項(生產國別、纖維成分及洗燙處理方法),以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之。 (經濟部97年8月6日經商字第09702337400號)
△所詢服飾標示基準第5點及第6點標示疑義。
一、按服飾標示基準第6點標示方法第5款已敘明「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則所詢同法第5點第4款規定洗標內容得輔以之必要說明文字,及第6點第2款規定附縫標籤上標示之文字,仍「應以中文為主」。
二、至建議以文字敘述取代附縫部分,依同法第6點第2款「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之規定,審其意旨,應標示於附縫標籤之事項,係屬消費者購買後須長久知悉、可立即查得之資訊,尚無法以消費者購買後即可丟棄之說明書或吊卡或貼紙等方式取代。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8月20日經商三字第103020938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