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的洗標圖案不違反「服飾標示基準」。
在現行洗標圖案中,業者倘因服飾商品之特性,有2種乾燥處理方式須告知消費者,而在洗標中會同時出現2種乾燥處理之標示圖案,尚無違反服飾標示基準的規定。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9月25日經商三字第10302329460號函)
△關於「服飾標示基準」與「織品標示基準」修訂公布前後,新舊版本洗燙處理方法之標示處理一案
一、查本部103年3月20日修訂公布之「服飾標示基準」,就洗燙處理方法(即洗標圖案)部分,訂有2年之過渡期,於105年3月20日生效;另本部104年12月23日修訂公布之「織品標示基準」,就洗標圖案亦訂有2年之過渡期,於106年12月23日生效。
二、上開二標示基準修訂前後,就應附縫於商品本體之洗標圖案內容已有大幅變動。有鑑於已附縫舊版洗標圖案之商品,為因應法令變更,倘須拆卸舊版洗標圖案,並重新附縫新版洗標圖案,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嗣經本部於106年11月13日召開之研商「服飾標示基準修正草案」會議獲得共識,決議「服飾標示基準」與「織品標示基準」修訂公布前,已依規定附縫舊版之洗標圖案之商品,得採附掛方式標示修訂公布後之新版洗標圖案。 (經濟部106年12月13日經商字第10602428300號)
△「服飾標示基準」洗燙處理標示疑義
一、按「服飾標示基準」附表2洗燙處理方法之洗標圖案及舉例所使用之文字內容,係參考「CNS 8148紡織品洗標」與「ISO 3758-2012紡織品─洗滌標示使用符號」,合先敘明。
二、次按「服飾標示基準」第5點第1款規定:「洗燙處理方法(洗標)應依附表2之洗標圖案標示下列項目,並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爰洗標圖案之文字說明僅為輔助性質。又本部106年11月13日召開之研商「服飾標示基準修正草案」會議,對於本案疑義亦有列入討論,嗣經該會議獲得結論,倘就服飾之烘乾方式確實不適合「翻滾」,則就「不可翻滾烘乾」洗標圖案,得以輔助方式標示該洗標圖案之文字說明為「不可烘乾」,尚無不可。 (經濟部107年9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3104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