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商品裡布纖維成分標示疑義。
本案系爭商品依業者說明,「裡面」係包含褲底棉布與前褲片內網布,其纖維成分百分比採合併計算重量百分比,惟查案附資料,該二裡面布料分別由不同成分之纖維製成,則既屬不同布料成分,即應分開標示成分百分比以為明確,不可合併計算纖維成分重量百分比,否則即與該二裡面布料實際成分有別。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9月29日經商三字第10302331170號函)。
△服飾標示基準之纖維成分可否標示為其他纖維之標示疑義
一、按服飾標示基準第4點第1款規定略以,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雖未達百分之5,但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來函所詢個案其含量未達百分之5之纖維或填充物,倘符合不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不為顯示產品特性之條件,依該點規定並無強制要求一一標示該其成分名稱及含量百分比。又業者依業界標示慣例,為使纖維或填充物成分含量百分比加總為100%,自主將未達百分之5部分標示為「其他纖維」或「其他」,並同時揭露其含量百分比,因該等標示不會造成消費者誤會或混淆,尚無不可。
二、另上開說明於織品標示基準亦有適用,併予敘明。 (經濟部108年11月13日經商字第108024284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