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羽毛產品成分標示乙案。
依本部公告之「服飾標示基準」及「織品標示基準」,均規定天然或人造纖維含量達5%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產品內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之纖維名稱及成分重量百分比;而纖維成分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3%以內。旨揭羽毛產品除應依上開標示基準標示外,依「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經濟部96年5月25日商09602066040)
△是否可將「bb白色加工棉」作為「織品標示基準」之學名或慣用名稱一事。
一、按「織品標示基準」第4點第2款規定:「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詳如附表)」,至該附表明定之天然及人造纖維僅在「例示」國際慣用之天然及人造纖維,若有織品含有其他非屬本表所列之天然或人造纖維種類,仍應依所含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種類正確標示,先予敘明。
二、本案前經本司103年06月13日經商三字第10302281450號函(副本諒達)詢本部工業局、本部標準檢驗局、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等單位意見在案。彙整意見略以:「bb白色加工棉」並未載明再生纖維種類或成分,應為 貴公司之產品名稱,非為一般學名或慣用名稱,該產品係用廢人造纖維及紡織殘料製造而成,成分並非固定,建議 貴公司將名稱標示為聚酯(回收再生棉)或聚丙烯(回收再生棉)等用語,以免與棉製品混淆。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7月21日經商三字第10302298620號函)。
△透過財政部關務署標得之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有關標示部分得否以「得標人」取代「進口商」一案
查來函所詢之商品為床包及枕頭套,屬織品標示基準之適用範圍。按織品基準第3點第1款規定,織品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又上開規定應標示事項,並未明文規定須標示「項目名稱」(如進口商:)。倘標示內容可使消費者易於分辨標示事項中之何者,自無不可。準此,貴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標售進口織品並擬於市面上流通販售,依上開規定,於商品上標示貴公司名稱、電話、地址即可。 (經濟部108年4月1日經商字第10802407240號函)
△市售嬰兒枕應依織品標示基準第3點第6款規定標示,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生效
市售嬰兒枕應依據織品標示基準第3點第6款規定標示注意事項,其內容應包含「使用嬰兒枕時讓嬰兒採仰睡,避免趴睡或側睡,以免發生窒息危險」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生效。但企業經營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適用之。 (經濟部108年8月28日經商字第108024209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