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箏標示疑義乙案
查「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4項第(6)款明示「風箏及其他飛行玩具」其警告標示內容為「警告:禁止在高壓電線附近使用」,是以,凡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風箏,應依該基準規定標示之。 (經濟部85年11月14日商85220294號)
△轉蛋機及轉蛋商品均須依據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標示。
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轉蛋」商品應在其蛋形包裝盒或說明書上作標示,但因其包裝為蛋形及體積較小,且銷售方式為放置於轉蛋機內由消費者投幣後轉出,消費者購買前無法直接從轉蛋本身上看到商品標示,所以在轉蛋機上就應依規定貼有標示,使消費者於購買前就可瞭解應標示事項。亦即,轉蛋商品銷售時,於轉蛋機上及包裝盒或說明書上,都須有標示。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6月4日經商三字第103020504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