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筆、自動原子筆、鉛筆、自動鉛筆等產品是否應依法於本體標示,或於最小包裝標示即可一案
按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4點標示方法(一)規定「標示事項應以固定標籤、印刷標示或吊牌(掛牌)標示於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是以,該項既已明文規定應標示於「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廠商自得擇一方式標示應標示事項。(經濟部97年2月25日經商字第097020176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