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製品是否應標示製造日期一案
查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2點規定:「本基準所稱文具係指紙質、木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又同基準第3點規定:「一般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1.商品名稱。2.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是以,本案紙製品若屬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文具商品自無「製造日期」之規範。 (經濟部97年3月13日經商字第09702025930號)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規定之原始製造商資訊得以委製商名址替代標示。
查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規定所稱「廠商名稱」係指對該商品負有產品責任之廠商名稱而言。是以就進口文具商品,除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及原始製造地外,並應依實際情形標示原始製造商或以委託加工製造(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之名稱、地址,以維護生產者信譽及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經濟部104年10月27日經商字第104000964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