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部分未明列之文具商品,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係應歸類為特殊性文具商品或一般性文具商品乙事。
查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2項第1款規定:「特殊性文具商品: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下列文具商品:化學類文具、黏著類文具、金屬類文具及刀具、光學類文具、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文具商品」。本案經洽據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玩具研發中心、台灣區教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本部標準檢驗局之意見,並基於個別商品之屬性(如: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作判斷,及考量實質標示事項內容之必要性,所詢膠水、水性彩色筆、螢光筆、中性筆、印章彩虹筆,因具時效性,應屬特殊性文具商品;訂書機為金屬類文具,亦應屬於殊性文具商品。而膠帶台、修正帶、臘筆及色鉛筆,因未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故應屬一般性文具商品。 (經濟部91年3月20日經商字第09102055900號)
△「UV紫外光驗鈔」係屬特殊文具商品,應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標示。
按上開基準所稱之「特殊性文具商品」,包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下列文具商品:「化學類文具、黏著類文具、金屬類文具及刀具、光學類文具、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殊文具商品」。 查「UV紫外光驗鈔筆」係利用光學原理,用於辨別紙鈔之真偽,惟若民眾不當使用誤射眼睛恐造成傷害,爰經認屬特殊性文具商品。 (經濟部91年3月22日經商字第09102017610號)
△關於市售「口紅膠」、「膠條」究屬特殊性文具或一般性文具乙事。
查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2項第1款規定:「特殊性文具商品: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下列文具商品::1.化學類文具::2.黏著類文具: :3.金屬類文具及刀具::4.光學類文具::5.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文具商品」。而考量市售文具商品性質各異,故以個別商品之屬性(如: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作判斷,並考量實質標示事項內容之必要性,及參考91年3月20日經商字第09102055900號函,本案「口紅膠」、「膠條」之標示,因同屬有時效性之黏著類文具,故應屬特殊性文具商品。 (經濟部91年4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081610號)
△有關「Scotch隱形膠帶」商品究屬特殊性文具或一般性文具乙案。
一、按「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特殊性文具商品」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如黏著類文具:快乾膠、瞬間膠、樹脂、雙面膠、漿糊等::。即特殊性文具商品,僅需具有危險性或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一者,即是認定。
二、查「Scotch隱形膠帶」應屬膠帶類,其所使用之原材料,在一般人合理期待之使用方式下,假如存放過久或存放方式不當,常可能產生物理或化學作用而使商品喪失原有功能,具有時效性,應屬特殊性文具商品。 (經濟部91年5月3日經商字第09102085540號)
△關於「釘書針」商品,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係應歸類為特殊性文具商品或一般性文具商品乙事。
按「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特殊性文具商品」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如金屬類文具及刀具:圖釘、大頭針:剪刀、刀片等::。即特殊性文具商品,僅需具有危險性或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一者,即是認定。本案「釘書針」因未具特殊性文具商品之性質,是以,「釘書針」應屬一般性文具商品。 (經濟部91年9月20日經商字第09102207130號)
△市售「立體耶卡」係屬商品標示法規範之「一般商品」或「文具商品」一案
查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2點規定:「本基準所稱文具係指紙質、木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又一般性文具商品係指該基準中明文規定特殊性文具商品之外之文具。是以,本案「立體耶卡」等市售卡片應屬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一般性文具商品,應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標示。 (經濟部98年3月9日經商字第09800529110號函)
△「感熱紙」商品屬特殊性文具商品,並應標示有效日期。
查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2項第1款規定,本基準所稱文具係指紙質、木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依性質分為二類:特殊性文具商品: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下列文具商品:化學類文具、黏著類文具、金屬類文具及刀具、光學類文具、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文具商品。又考量市售文具商品性質各異,故以個別商品之屬性(如: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作判斷,並考量實質標示事項內容之必要性。是以,本案「感熱紙」商品,係紙質表面塗布熱感應塗料層所組成,且塗層可能因受外在環境的影響失效,而具有時效性,又若使用塗布藥品顯色劑具化學(毒)性雙酚A,恐造成消費者傷害,爰經認屬特殊性文具商品,並應標示有效日期。 (經濟部商業司101年4月19日經商三字第10102245480號函)。
△函詢紙膠帶、貼紙暨裝飾貼適用法規疑義一案。
一、按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第2點規定略以,本基準所稱文具係指紙質、木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依性質分為二類。其中特殊性文具商品係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具商品,例如:黏著類文具(快乾膠、瞬間膠、樹脂、雙面膠、漿糊等);至於非特殊性文具商品,則為一般性文具商品,合先敘明。
二、所詢紙膠帶、貼紙暨裝飾貼等3項商品,尚與本基準第2點規範之黏著類文具有所區別,爰應歸屬於本基準規範之一般性文具商品。
三、本部102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200627000號函,與前揭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7年2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02930號)
△「護貝膠膜」是否歸屬於一般性文具一案
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2點規定:「本基準所稱文具係指紙質、木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查護貝膠膜多為使用於辦公場所之辦公用品,爰應屬一般性文具。 (經濟部108年1月23日經商字第10802002140號)